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
独立董事关于聘任总会计师及解聘财务总监的
(资料图)
独立意见
根据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、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
则》
、《公司章程》及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》等有关规定,作为天津百
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独立董事,现对公
司董事会审议聘任总会计师(财务负责人)及解聘财务总监有关事项
发表如下独立意见:
一、本次变更系根据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任期
及轮岗等有关规定进行,相关人员的聘任及解聘程序符合《公司法》
及《公司章程》等有关规定。
二、经审阅聘任人员的个人简历,认为其具备担任高级管理人员
的能力,未发现其存在违反《公司法》有关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规
定的情形,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
除的情况,符合《公司法》及《公司章程》等有关规定。
三、同意本次董事会聘任总会计师(财务负责人)、解聘财务总
监及副总经理的有关决议。
独立董事:仲明振、张玉利、郝颖
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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